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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郭雯儀  

代  理  人  宋穗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18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堪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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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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