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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王一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弘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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