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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育騰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芳  
代  理  人  曾曜鴻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1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郭綜合醫院
郭宗正
玉山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育騰行銷有限公司
113年11月10日
140,000元
BI663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