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鄭出斌即劉秀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