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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少英即鄭玩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判決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張貼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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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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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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