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詹棟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12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