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王寗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