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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圓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杉
代  理  人  趙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聲請人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27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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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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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育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董育維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開元分行
圓照實業
有限公司
113年10月31日
128,404元
AJ1615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