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郭丁秀琴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3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8月4日屆滿(期間末日為假日,順延至同年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