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蔡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華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4年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4日(因114年8月3日適逢星期日,爰順延至114年8月4日屆滿)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16-37
22
220000
002
華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1-5
5
5000
003
華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73-77
5
50000
004
華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93-107
15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