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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奇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8月25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24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故順延至同年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嘉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勳毅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
奇宏有限公司
113年10月5日
59,850元
LT0022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