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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偉達有限公司
潘蕎羚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
有限公司
114年1月25日
19,576元
SD9545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