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