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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黃明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遺失,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43297-1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