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潘啓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14年5月21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