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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陳怡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怡琪
彰化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群臨床業有限公司
114年3月15日
3,900元
QN8257247
2
陳怡琪
彰化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仟匠沙發廠
114年2月15日
7,300元
QN825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