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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行
大中新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5月25日
892,958元
586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