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鄭阿論
代 理 人 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遺失,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