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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卓慧玲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卓立民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卓紹誠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卓芳亙即卓秀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券,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公示催告後,並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14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103NY0010520-9
1
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