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曾明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共4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屆滿(屆滿日114年12月20日及其後同年月21日分別為休息日及星期日,故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