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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如宜家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璧如  
代  理  人  王馥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蘇翰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
如宜家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113年7月10日
94,500元
EM002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