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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張淑英  


代  理  人  張順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5551-4--84ND0005572-1
22
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