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廖洧岑即吳艿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