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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廖洧岑即吳艿秦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D-56666-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