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崇偉租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生
相 對 人 何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昇隆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補字第43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假扣押,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