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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德(Surachet Chaipatamanont)

相  對  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114年度全字第90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
  債權人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而言;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係指假扣押之前提要件事後欠缺,或於裁定後發生某種情事,可認續為假扣押即為不當而言,例如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因清償、抵銷、拋棄權利等原因而終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對伊提起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之訴訟(即鈞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114年度全字第90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就本案訴訟已達成訴訟上和解,依和解內容聲請人對相對人已無債務存在,原假扣押之原因業已消滅等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述,業據其提出本案訴訟和解筆錄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訴訟及系爭假扣押裁定卷宗查核屬實。則聲請人就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相對人之債權既已因抵銷而清償完畢,相對人欲藉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本案訴訟請求已歸於消滅,應屬假扣押之情事有所變更,而得由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聲請人雖誤以前情係屬假扣押原因消滅之情形,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為聲請;然系爭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本案訴訟請求既已因債權受清償而消滅,即無繼續保全之必要,而有前述同條項所規定「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之情狀,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