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沈盈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