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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即                     
法定代理人  顏瑞進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鈞律師
相對 人 即             
被上 訴 人  楊智強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即上訴人訴訟費用新台幣2,535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63,378元部分上訴,本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5,565元,惟聲請人已繳納8,100元,溢繳2,535元,為此,聲請人請求裁定返還溢收裁判費2,535元。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2,535元,自有理由,應予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 羅郁棣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