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曾文宏
被 告 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勤
被 告 台灣珍有福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穴見胡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