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周美俐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7,3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9,27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