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農嘉禾
相 對 人 山址遠洋通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山址遠洋通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重達律師為相對人山址遠洋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向聲請人借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8,222,88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款項(下稱系爭債務)迄未清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美娜業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死亡,因王美娜為相對人公司1人唯一之董事兼股東,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無清算人可行使代理權,聲請人亦無從行使債權,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股東有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解散,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98條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是由一人股東組成之有限公司,如該股東死亡,且查無合法繼承人,即應辦理解散、清算程序。
三、經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債務,而相對人之董事及唯一股東王美娜已於114年6月18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專案貸款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攤還款明細查詢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14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各1份為證,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9月10日金院信家義家114年度司繼字第142號函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聲請意旨屬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系爭債務未清償,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以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清算人之律師名單,並電詢其意願,林重達律師確認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已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以及林重達律師現為律師,有相當學識、專業能力可處理清算事務,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以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林重達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