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29號
聲請人 蔡建賢律師即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核其性質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