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王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及重新選任佳宏投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雖已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聲請人係同時聲請「解任佳宏投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及「重新選任佳宏投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收費用1,500元,合計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解任佳宏投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及「重新選任佳宏投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似無法併於同一非訟程序提出聲請,此乃因於解任臨時管理人裁定確定前,因該臨時管理人依然存在,恐難率認有另外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如聲請人依然堅持同時聲請「解任佳宏投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及「重新選任佳宏投資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請於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併予就此具狀表示意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