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03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03發給支付命令,然債務人A03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係未成年且未結婚,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A03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