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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71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宇蓮  
債  務  人  敬發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0713號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793,566元
自11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7
自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689,726元
自11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7
自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1,169,645元
自11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28
自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004
1,295,643元
自115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18
自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005
1,786,032元
自115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28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006
142,868元
自115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3.28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合計
5,877,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