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87號
債 權 人 瑞凱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庭
債 務 人 台安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彩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佰陸拾貳萬伍仟參佰零肆元②貳佰參拾玖萬玖仟貳佰元③壹佰捌拾陸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②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③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錯誤狀所載。
四、按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票據債務人於發票日屆至前並無付款之義務;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並非同法第一編總則之規定,且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五、經查,債權人另主張債務人應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2,175,400元、2,150,744元、1,896,180元、3,675,321元、2,660,000元,並提出票據號碼CC0000000、RB0000000、RB0000000、RB0000000、RB0000000之支票5紙為證,然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上開5紙支票之發票日均尚未屆至,依上開規定,發票人並無給付義務,且上開請求屬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為請求。是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據號碼CC0000000、RB0000000、RB0000000、RB0000000、RB0000000之支票所示之票款,顯屬無據,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