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正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嗣該條文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亦有明文。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00日生效。故債權人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前開規定最高利率之限制。從而,債權人之利息請求,自110年7月20日後超過年息百分之16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