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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3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崇宏  
債  務  人  偉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特別代理人  葉一鶴  

債  務  人  呂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之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葉一鶴、呂相勝、葉瑞文(即葉一鳴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葉瑞文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4年11月28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