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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振謙  
債  務  人  宏巍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債  務  人  劉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參元(2)美金參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87號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民國)
起訖日
(民國)
利率
(年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1
1,193,214元
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772,876元
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2,180,850元
自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2,251,200元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734,643元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2,391,900元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5%
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3,524,683元


附表二: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87號   
編號
本金
(美金)
利息(年息)
遲延利息(年息)
違約金(民國)
起訖日
(民國)
利率

起訖日
(民國)
利率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1
29,260元
114年9月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5.82452%
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58,520元
114年9月17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
5.65539%
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43,890元
114年9月19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
5.64482%
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58,520元
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0日止
5.65539%
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58,520元
114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
5.53911%
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29,260元
114年10月29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
5.52854%
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29,280元
114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
5.53911%
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27,000元
114年11月5日起至115年5月4日止
5.56025%
11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3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