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郭祐銘
債 務 人 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義成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