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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債  務  人  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期新臺幣伍佰元之延滯催收費,收取上限為二十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催收費。惟依其提出之分期付款買賣應收帳款受讓約定書以觀,其中第6條係約定計收每期500元之延滯催收費。而本件分期價款共分36期,債務人自民國115年3月16日即第8期起未依約繳款,是其延滯催收費收取應以29期為限。又債權人之利息請求,依前揭規定,應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