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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葉平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809號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利率
001
21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60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85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9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5
96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6
119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7
128元
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8
13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9
15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0
154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1
18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2
18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3
200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4
207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5
210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6
22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7
240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8
272元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9
31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0
31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1
39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2
413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3
486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4
58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5
585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6
596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7
68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8
690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9
758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30
792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31
1,364元
自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32
1,600元
自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