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珮宇
債 務 人 陳純金
陳緯僑即陳飛雄之繼承人
陳珂萱即陳飛雄之繼承人
陳憶騏即陳飛雄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陳飛雄
一、債務人陳緯僑、陳珂萱、陳憶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飛雄之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純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陳飛雄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死亡,系爭債務即由其繼承人陳緯僑、陳珂萱、陳憶騏在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於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