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佳鴻
一、債務人何佳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佳鴻、何芳姿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何芳姿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1年8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