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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謝雅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7731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訖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
(新臺幣)
240,022元

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63%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115年5月16日止
以本金3.823元按年息0.863%計算
自115年5月17日起至115年6月16日止
以本金7,673元按年息0.863%計算
自115年6月17日起至115年7月16日止
以本金11,551元按年息0.863%計算
自115年7月17日起至115年10月16日止
以本金240,022元按年息0.863%計算
自115年10月17日起至116年1月16日止
以本金240,022元按年息1.72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