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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鐘志強即天齊企業社(獨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鍾」志強即天齊企業社,顯有誤載,本院逕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所載職權更正,併予敘明。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因第三人梁筱筠積欠其債務,經其聲請對梁筱筠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而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94089號執行命令,扣押梁筱筠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並核發移轉命令,因梁筱筠之每月平均薪資債權為新臺幣(下同)45,262元(即梁筱筠於債務人處之114年度薪資總額543,145元÷12個月≒45,262元)則相對人應依上開移轉命令將梁筱筠自114年8月起至115年4月止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即15,087元(計算式:45,262元÷3≒15,087元)共計135,783元(計算式:15,087元×9個月=135,783元)給付債權人,並提出移轉命令、梁筱筠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影本為證。然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執字第94089號卷及梁筱筠之勞保資料,債務人並未就上開移轉命令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而梁筱筠於114年9月1日勞保投保薪資由45,800元降為28,590元,再於115年1月1日調整為29,500元,則債權人上開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之梁筱筠薪資債權金額,其中114年9月至114年12月部分應縮減為9,530元(計算式:28,590元÷3=9,530元),115年1月至115年4月部分應縮減為9,530元(計算式:29,500元÷3≒9,833元),故債權人僅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額為92,539元(計算式:15,087元+(9,530元×4個月)+(9,833元×4個月)=92,539元),故債權人請求逾第一項所示金額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