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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思彤兼黃秀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鴻羽即黃秀珍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芳即黃秀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鴻羽、林錦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秀珍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思彤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