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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恩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關於債權人主張第三人(即其執行債務人)廖子頡之薪資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民國114年10月最新平均薪資新台幣(下同)57,223元作為標準、故每月應扣薪三分之一即19,074元並以此作為本件請求計算依據乙節,經查,債權人前於民國114年6月間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第三人廖子頡對於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斯時第三人廖子頡之勞保投保薪資為28,590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4997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訛,是債權人主張第三人廖子頡之每月薪資為57,223元,尚無所據,應以該第三人之勞保投保薪資認定,方為公允。從而,本件計算債務人自上開執行命令送達後、每月應扣押並移轉予債權人之金額應為9,530元(計算式:28,590元×1/3=9,530元)。是以,債權人依法主張債務人應給付伊關於第三人廖子頡於民國114年8~12月、共計4個月之薪資扣押款於38,120元(計算式:9,530元×4=38,12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堪可認定;至於逾此部分之請求,尚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