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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84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林英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88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084元
林英任
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13日
年息7.88%
001
新臺幣59084元
林英任
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9.456%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7.88%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9889元
林英任
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6日
年息5.37%
002
新臺幣59889元
林英任
至民國115年4月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6.444%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5.37% 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