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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極緻亮妍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5735662號支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報案三聯單,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15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