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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徐榮輝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鎮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是以,因合併解散之消滅公司無須進行清算程序,自無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就任為鎮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查鎮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由股東臨時會決議與第三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於114年12月26日董事同意通過114年12月31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後鎮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第三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鎮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及有關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即第三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15年2月6日府經商字第11500253260號函准予合併解散登記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114年12月18日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114年12月31日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115年2月6日府經商字第11500253260號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鎮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因合併而解散,即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人就任,尚非適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