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時運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5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
二、本件旨揭裁定主文欄移送法院誤繕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